本网苏州讯:1125,最高法院在苏州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高法院研究室罗东川主任、吴兆祥副处长、黄建中法官、省法院李玉生副院长、省法院研究室马荣主任以及来自我省三级法院的部分法官代表参加了座谈。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凌永兴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物权法司法解释的体系完整性;物权法与其他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之间的衔接;物权法的溯及力;物权法施行前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问题;物权法施行前已终审案件再审时的法律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适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议认为,2007101施行的物权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其虽是一部新法,但其调整的部分内容在以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同程度地规定,物权法实施后,在财产法律关系制度规则方面呈现出“诸法并行”的局面。故有必要对物权法时间效力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以满足审判一线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