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反映当前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袁芳 发布时间:2009-11-30 浏览次数:1508
宝应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该院在适用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破产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案件审理的瓶颈。该院就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破解对策与措施。
一、目前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现阶段破产案件审理亟待破解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欠缺,存在一定法律盲点。随着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去的一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因与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再适用。为确保新旧破产法的顺利衔接,最高法院2007年和2008年先后颁布了三个针对破产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但是全面系统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使目前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审查方式、管辖异议处理、有争议破产债权确认等问题,因法律规定缺失或过于概括原则,可操作性差,使法官处理起来颇感棘手。
2、新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的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目前新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有关新制度和调整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有些问题的争议还比较大。在实务操作上,有些破产案件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和经验的缺乏,导致司法标准不好把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例如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提出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标准,各级各地法院之间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司法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法院办案难度。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以把握,维稳压力进一步加大。审理破产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既包括抵押权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又包括职工劳动债权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个人权利,同时还涉及税收、土地等国家利益。因此,每一件破产案件都包含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难度很大。
4、“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增加,甄别难度加大。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企业陷于经营困境或破产边缘,有些企业主为了逃避巨额债务,抓住《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审查较松,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审查较严的立法特点,利用破产还债程序这一合法形式,掩盖恶意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将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某债权人名义提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滥用申请重整的权利,这给法院在如何掌握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及破产重整标准问题上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破解的对策措施建议
1、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对于新破产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最高法院应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尽快出台新破产法的系统司法解释,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建议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一些问题,最高法院可授权省高院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2、加强上级法院之间的指导监督和同级法院之间的交流。上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通过二审程序以及组织业务研讨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下级法院也应当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主动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请求指导与帮助;同级法院之间也可就某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横向沟通。
3、加强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虽然破产程序是一种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企业退出制度,一般并不涉及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的处理,但在实际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决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必须考虑到对债务人职工利益的处理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是否能够实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对接;是否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性;债务人是否有重整再生的可能性;各方权利主体利益是否能够达到有效平衡等。为此,审理破产案件时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司法的能动性,多适用和解、重整等和谐方式,妥善、慎重处理破产案件,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