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20064月,被告杜某向原告扬州市邗江金丰家具厂购买了价值9.4万元的宾馆用办公桌椅等用品,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下落不明,尚有7.5万元货款未偿还。原告200712月起诉至法院,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杜某经营宾馆内的部分动产。因杜某长期下落不明,无法确认该批动产的权属,致使案件一直未能处理。20091022,案外人方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动产在法院查封前,杜某就以50万元的价格向其转让,故要求法院解封,而该案申请人因案件一直未能执行而多次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0091123,该院执行局召开执行听证会,专门邀请区人大、政协、检察院派员出席旁听。法院依法裁定第三人异议成立,解除查封并终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后申请人情绪激动,认为法院裁决不公,扬言要到北京上访。出席听证会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因自始至终参加听证,熟悉案情,纷纷劝说申请人并要求其积极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最终,申请人表示理解并服从法院裁决,本案得到了妥善得到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