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质驾驶造损害 雇工是否需赔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11-30 浏览次数:576
本网盐城讯:无驾驶拖拉机的资质,驾驶拖拉机从事装运工作,在装运期间在运货时翻人入沟受伤,后向雇工要求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某砖瓦厂因2009年生产需要与戴某于2008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把砖机生产供土一条线承包给戴某,并要求戴某必须服从砖机的开机生产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等。合同工期为2009年正月至年底停机。此后戴某雇佣未取得驾驶拖拉机资格的闻某到砖瓦厂驾驶拖拉机从事运土工作。2009年5月24日晚,闻某在砖瓦厂内运土期间所驾驶的运土车翻入沟边,致闻某受伤。2009年5月24日晚有雾,且闻某运土发生事故路段未安装路灯。
法院审理认为: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闻某在受雇于被告戴某期间,因驾驶的运土车翻入沟边而遭受身体损害,被告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闻某在未领取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运土车造成事故,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3、为满足被告砖瓦厂的生产需要,在夜晚有雾期间原告闻某仍被安排运土作业,在该厂区事故路段未有设置路灯,合同中也未明确把设置路灯的义务交由被告戴某负担,故被告砖瓦厂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5519.14元,由被告戴某依责承担11639.36元(11519.14元×75%)。综合本案案情,对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戴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砖瓦厂在戴某应承担赔偿总额20%范围内对戴某向原告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闻某人民币8882.97元;被告砖瓦厂在被告戴某承担赔偿款11639.36元的20%范围内对被告戴某向原告闻某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