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揽生意,强行拖着对方让其发生交易,他人劝说引来不快,遭受殴打,致劝说者受伤,劝说者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828上午7时许,王某、杨某用独轮车推着旧被胎子,准备到通洋街上重新翻制,路过沈某家门前路段时,沈某为揽生意喊二人到他家做,杨某称拒绝,沈某就上前拖住独轮车子,杨某再次拒绝。董某从路西边过来劝说,不要再拉,因董某的女婿在沈某家南边从事同种经营,沈某听后便将董某推跌倒在地,董某的妻子陶某过来拽沈某,也被沈某甩倒在地,董某被杨某扶起后要向沈某身边去,沈某又先后将其推跌倒在地四、五次,致董某躺在地上,后经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制止了双方的纠缠。董某为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本案被告沈某为揽生意喊王某、杨某到他家加工被胎,并拖住独轮车子,在原告董某说:“不要拉了,人家愿意到哪家就到哪家”后,被告沈某先后将原告董某推跌倒在地四、五次,导致原告董某受伤,故原告董某要求被告沈某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董某第一次被被告沈某推倒,被人扶起后继续向被告沈某身边去,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亦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沈为生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沈某赔偿原告董某各项损失的70%2519.29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