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分析在校学生犯罪新动向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09-11-27 浏览次数:1162
今年以来,苏州两级法院判决的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总数同比大幅增长,增幅达77%,且呈现出一些不同以往的新动向,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学生呈本地化趋势。在判决犯罪的39名学生中,苏州籍被告人31名,占总人数的80%,较07年同期的50%同比上升三十个百分点。二是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009年上半年,未成年被告人为25人,占在校学生犯罪总人数的64%,同比上升19%。其中犯罪时仅14-15岁的被告人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4%,低龄比例同比上升14%。三是暴力化倾向严重。在校学生犯罪以盗窃、抢劫犯罪为主,今年上半年犯抢劫罪的达18人,占总人数的46%,同比上升32%。今年上半年合计实施暴力犯罪28人,占总人数的72%,暴力犯罪比例同比上升22%。四是结伙犯罪及多次犯罪案件增加。今年上半年共同犯罪33人,占总人数的85%,与去年相比,同比上升12%。多次犯罪次数最多达11次,去年同期为7次,说明学生持续犯罪时间延长、主观恶性更大。五是犯罪手段和后果更趋成人化。今年上半年使用钢管、管制刀具、蒙面等成人化手段犯罪的18人,占总人数的46%。今年上半年被判处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占总人数的36%。
二、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以来的学生犯罪情况,发现以下五项是较为突出的犯罪背景原因:一是犯罪学生承压及处事能力差,遇事冲动、争强好胜、思维简单、自控及处事能力弱。有些个案带有被告人厌世、被害人自杀的极端情况。二是犯罪学生处于非常态家庭比例大,父母监管缺失严重。上半年判处的31名本地学生中,与外婆、祖父、大伯同住的3人,随父或母单方生活的6人、单独在外租房1人(未成年学生与男友租房同居)、父或母有严重疾病3人(其中1人父残疾、母精神病,对子女基本不管),家庭监管缺失已成为学生犯罪的主要外部原因。三是所在学校安全防范不到位,法制教育缺乏实效性。从今年上半年学生犯罪案件来看,校内盗窃比例相当高,并有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入校进行犯罪,学校校内及周边地区安全和住校学生自我防范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同时犯罪学生普遍反映学校虽设有法制课程,但实效性较差,甚至有的流于形式,致使他们在犯罪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四是学生出入网吧、娱乐场所,受网络等大众传媒负面影响大。今年上半年的学生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同案犯的结识是通过网吧或网络,有3案5人直接在网吧门口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犯罪。同时有相当部分的犯罪学生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出入娱乐场所、追求高消费,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五是对多次犯错学生司法干预不到位,引发更严重犯罪。被判决的犯罪学生中,大部分均有多次不良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即使被发现,但矫正手段多以家庭自治为主、国家基本未干预。如今年上半年有2名学生已多次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但均未执行,亦未落实相关帮教,加之其家庭极不健全,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直至本次实施了更为严重的抢劫犯罪。
三、对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市学生犯罪情况已日趋严峻,因犯罪引出的问题日趋突出,从源头上加强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已成为重之中重,对此,我们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校内犯罪案件发生。针对校内盗窃比例高、学生携带刀具入校、校内持刀伤人、学校门口抢劫等情况,建议加强学校校内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巡逻,与学生及家长多沟通,及时发现、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并增强其它学生校内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校内犯罪案件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犯罪学生普遍缺乏法律常识,建议学校进一步重视法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法律课内容,以有效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加强引导家长正确监管的工作机制。建议关注学生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监管,完善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定期开办家长学校的工作机制,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管教育职责、促使子女健康成长。四是进一步加强非常态家庭的协助监管机制。针对部分学生家庭不健全,父母确无能力履行好监管职责的现状,建议基层组织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关口前移,与其建立一对一的协助监管机制,帮助解决其生活学习上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真正有人管、有机会接受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有效预防其犯罪。五是进一步加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建议进一步加大上述场所的监管力度,并通过建立和改善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适合青少年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感兴趣的活动,来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六是进一步加强犯罪学生的教育矫正工作。将所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强化刑事审判的教育矫正职能。贯彻“两减少、两扩大”政策,加强轻微犯罪学生的学籍保留工作,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帮助其复学、升学。探索犯罪学生的前科限制公开制度,帮助其回归社会后获得更为有利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对未构成犯罪的学生违法行为要加强司法干预力度,矫正其违法行为。确有必要的,亦可根据公安部2007年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拘留或送工读学校,鉴于苏州的工读学校已有名无实,建议相关部门重新恢复工读学校的招生,以真正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专门学校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