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中处置能力之思考
作者:陈越 姜海滨 发布时间:2009-11-27 浏览次数:1804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当前社会涉诉信访频发现状,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应对涉诉信访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处置能力进行了思考。一是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特点;二是司法警察在应对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中存在问题;三是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关键词:司法警察涉诉信访 处置能力
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上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处置过程中为了个人目的产生的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以及企图自杀、自残、围攻法院人员、拦截车辆、冲击法院大门等突发情况的事件。
近年来,各级法院也始终把减少信访数量作为其奋斗的一个目标,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而繁杂的工作,分散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审判力量,一旦上访人自认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各种带有突发性的言行,都会通过不同的手段表现出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应对涉诉信访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发现及时,把握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达到维护审判机关安全工作秩序的效果。
一、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特点
1、原因十分复杂。一是个别上访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制度程序意识。虽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认识模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二是部分上访人坚持“权大于法”的观念,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才能解决其诉讼问题。三是有些法官工作作风不够严谨,责任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够,判决出现差错,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作风、工作方法有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四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个别执行法官有畏难情绪,无力抗拒多方干扰,导致执行拖拉,甚至出现执行不当,当事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不断上访讨“说法”。五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对上访者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胜诉后,一旦案件无法执行,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当事人败诉后,又说法院判决不公,诱导其四处向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怂恿当事人不断地信访。六是部分媒体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个别案件重复上访、缠访等不良风气的形成;
2、处置十分棘手。由于诱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所以在处置的时候有时会出现“不满足”、“不平衡”现象的反弹性。法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已经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平息后,组织者如果仍不愿善罢甘休,他们又会以另外的事由挑起事端,以不同的理由煽动继续上访,更容易出现处置过程的反复性。
3、后果十分恶劣。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后,其后果会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变化,使得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继续扩大,发生信访人采取极端行为的事件,如通过自焚、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法院,答应其要求。
二、应对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中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司法警察近几年的队伍建设、队伍素质和作风纪律不断加强,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涉诉信访工作突发事件向司法警察提出了挑战和考验。目前,司法警察主要局限于完成现定的司法警察职责,遇到涉及涉诉信访工作突发事件,缺乏敏感性、思想上不重视,面对复杂、重大的涉诉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上暴露出我们认识的误区。
二是处置上能力欠缺。随着涉诉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增多,人民法院针对大量的上访,建立了信访工作预案。当前一些基层法院设立的应急预案主要是针对押解、看管、值庭、执行以及死刑犯二审开庭过程中设想的可能情况进行部署。预案对少数人的聚集、闹事等情况的应对尚且游刃有余,但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如遇到成群人的围观甚至围攻、抢夺警械装备、涉诉信访当事人群体闹事等突发事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对处置能力较为欠缺。
三、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1、预防为主,快速应对。警队要制定和完善科学超前的处置预案,根据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和过程,科学地编制处置预案,和相关部门人员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引发的不同群体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制定不同类型的处置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预有准备,从容对应。把握处置的策略方法,立足疏导化解,进行引导,综合运用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理顺情绪,控制现场局势,避免事态扩大,坚持多策多举,快速处置。
2、积极处理,稳定局势。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后,司法警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沉着应对,积极处理,要及时分化、瓦解涉诉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行为。要给群众表明出法院面对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能力、有信心及时处理的,完全可以稳定局势。同时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分工和预案要求,高效运转,工作到位,把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范围内,在最少的损失幅度内处理好,坚持“慎用警具,善用警力”,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及时而怠误时机,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3、方法灵活,分类疏导。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参与的人员多数都不明真相,是受组织者的煽动、误导和利用。司法警察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区别对待,展开对话,扩大宣传。对参与的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参与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及时给予答复或解决;对提出的无理和过分的要求尽量通过说服教育进行疏导;对组织参与的骨干人员和打砸抢人员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4、分清对象,配齐装备。随着最高院《四项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的通知的进一步落实,对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适应新时期突发事件的处置。随着时代的进步,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如果装备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给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危险性。必须提高司法警察装备的科技含量,同时配备要跟上法警工作的需求,只有这样司法保障才将会更加有力。
5、加强学习,培养能力。主要有: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意图能够明确理解并加以贯彻的领悟能力;科学地组合警员人力、器械和工具等物力形成整体处置力量的组织能力;领导过程中统治和指挥他人的统御能力;控制局面的控制能力等。
总之,日益增多的涉诉信访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必须面对,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重视社会的变化,制定完善的涉诉信访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协调指挥能力。只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几率就会降低。只有具备较强的处突能力,涉诉信访突发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才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