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感情不和,妻子诉讼离婚,妻子自称患有忧郁症,要求丈夫给付每月生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彭某与丈夫陈某2003年相识恋爱,2004723日登记结婚,2005226日生一男孩。因双方性格差异产生矛盾, 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自认为因此患了抑郁症,不能再受精神折磨,于20099月诉讼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其生活费用每月500元。

审理过程中,丈夫同意离婚,但坚持小孩随其生活, 并由妻子支付小孩抚育费每月300元,不同意给付原告扶养费。原告认为自己患病经常服药,又没有工作,没有能力给付小孩抚育费, 最多给付100元。

在法院调解中,双方因对小孩抚养费标准、原告扶养费等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男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 小孩抚育费标准应考虑实际消费水平和负担能刀,按父母共同承担原则负担。原告要求被告尽扶养义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却需扶养,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抚育费150元,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