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出生80年后青年男子与妻子结婚不久,双方共同生育小孩未满周岁,正沉醉于初为人父的喜悦中,没有意料的是青年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了无比沉重的打击,后青年男子的父母妻儿诉讼要求肇事者雇主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70179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80青年任某与妻子结婚不久,于是2008年生一子,双方生活的十分幸福美满,任某正处于初为人父的喜悦中,没有意料的灾难即将降临,200991550分许,吴某驾驶货车沿射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黄线9KM+800M路段时,于中心黄线北侧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80后青年任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造成事故,致任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任某经射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是范某雇佣的驾驶员,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范某,该车于200812月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任某的父母妻儿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与肇事者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任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对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财保公司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范某赔偿。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558753.35元。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范某赔偿。遂作出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范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8753.3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