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日前,南京下关法院首次通过向保险公司发出调解建议书的方式,促进道赔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长期以来,道赔案件调解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保险公司不愿意调解或难调解,最终由法院判决。判决后上诉的,也以保险公司居多。客观上延长了受害人获得合理赔付的时间,影响了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折损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期待和信任。下关法院在审理张某诉孙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来宁打工的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2000余元。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求,赔偿总额降至66000余元,参与调解的三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委托方作最后确认,公司却提出如调解解决,原告须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上再让步4000元,致双方协议不成。鉴于保险公司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明显有失公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错误认识,下关法院发出调解建议书并上门送达给保险公司,建议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兼顾公司利益和受害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和谐解决纷争,达到双方利益的共赢。调解建议书送达当日,该公司即致电承办法官,承诺同意按照66000元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将在领取调解书后尽快为原告办理理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