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双方存有酒类供求业务,因此差欠货款,后向欲向其主张时方知已经病逝,后其妻子主张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货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22,高某因欠范某酒款向其立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到酒款壹仟壹佰元。后高某未能偿还此款,并于20094月因病去世,后范某向高某之妻邱某主张未果。范某遂于20091111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偿还其丈夫所欠酒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丈夫在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债务,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是其丈夫个人债务且原告知晓此事,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丈夫高某生前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酒款应当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酒款11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欠款11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