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1123,江苏省连云港中院审结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时原任连云港市物控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处级),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连云港中院数罪并罚一审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张时的违法所得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时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时利用担任连云港市物产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张时作为物控股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与吴某、周某共同一起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时具有自首、主动交待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好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时贪污、受贿犯罪中的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该案审判时,案件承办人向被告人张时作了大量法律释明工作,详细解答了其对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的疑问,宣判时张时当即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