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连云港物控集团原副总经理张时被判15年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09-11-26 浏览次数:578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时利用担任连云港市物产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张时作为物控股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与吴某、周某共同一起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时具有自首、主动交待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好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时贪污、受贿犯罪中的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该案审判时,案件承办人向被告人张时作了大量法律释明工作,详细解答了其对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的疑问,宣判时张时当即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