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陈述各不一 法院依法定责任判赔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11-26 浏览次数:658
本网盐城讯: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陈述各异,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但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后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被告王某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已作认定,但由于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陈述各异,且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应认定死者林某与被告王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被告王某虽提供一名证人到庭作证自身无过错,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不足以证实被告的主张,故对该名证人提供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现林某在本起事故中被撞死亡,故两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祁某在本起诉讼中一并主张自身遭受的损害,同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被告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按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41272.6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