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时间短礼金返还依情不支持
作者:刘必胜 陈勇 发布时间:2009-11-25 浏览次数:588
本网盐城讯:小夫妻结婚未满一年,双方即因矛盾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因流产未满六个月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丈夫再次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青年男子小汪与未婚女小陶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小汪给付小陶礼金26800元,另为小汪购买金手饰支付10000元。婚后不久,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之间及双方与对方父母之间多次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后小陶曾怀孕,在2008年11月流产。小汪曾于2009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从小陶流产至小汪提起诉讼未满6个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裁定书驳回小汪的起诉。在此之后,双方的矛盾并未缓和,小汪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返还其支付礼金。原告本人现在无房产。
庭审中,妻子小陶称:原、被告夫妻间并没有大的矛盾,是因双方父母之间有矛盾,才引起原、被告之间有矛盾,如果双方父母消除隔阂,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对礼金不应返还,因为原、被告已结婚同居生活,被告也怀孕流产过;被告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所,如果离婚,原告应对被告给予经济帮助。原告声称为给付礼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虽然原告在婚前向被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礼金并为被告购买了金手饰,但双方已经经过结婚登记并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原告未提供因给付礼金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并不明显优于被告,加之原告在结婚前向被告支付过礼金的因素,对被告提出在离婚时要求原告对其作经济帮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