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99312月被告人熊某出生在某偏僻乡村,从上小学开始至初中,熊某父母为生计一直在外打工,熊某一直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初中未毕业熊某便辍学在家。20097月熊某跟随父母来常打工。20098月某晚,被告人熊某与老乡吴某(另案处理)商量找个“刺激”的事情玩玩。经预谋后,两人决定找个目标“抢一下”。商定后,两人便在常熟市虞山镇某处伺机作案,当窥见加班后回家的唐某途经该处时,两人即采用拦截、殴打等手段,从唐某身上劫得人民币8元。案发当晚,警方根据被害人报警提供的相关信息,将被告人熊某抓获。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了另一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缴获的上述抢劫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熊某自小读书至初中后外出打工,远离父母缺少必要的家庭监管,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此次犯罪对被告人熊某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立即劫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某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熊某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