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大德与小惠
作者:周陈华 周晶晶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1486
在当前的法院工作中,主要问题集中于执行难、涉诉信访化解难、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司法不廉……问题种种,虽然瑕不掩瑜,但绝不容有任何的忽视和麻痹大意。从南京“彭宇案”到平顶山法官被问责,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起案件的瑕疵都足以刺痛社会转型期内公众最敏感的神经,会给人们的道德底线、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会为司法长城上留下很长时间内挥之不去的阴影与伤疤。
司法就是源头之水,任何污染都会给中下游造成伤害。司法的特质就已经决定了这个行业不容有任何有一点点的错误甚至是失误与瑕疵。社会学中,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是从业者最基本的价值指引。法院的从业者们也不例外,对法官而言,最大的德行莫过于脚踏实地地办好每一起案件。
培根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的幸福从何处来?就是从每一起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个细节中来。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办理中行好“小惠”,并最终成就“大德”。
古人反对只施“小德”而不行“大德”。《论语·宪问》中子贡问:“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孔子回答:“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孔子认为,为政者要做的是做好政治,造福后代,是利国利民的“大德”之事,而不是为故主纠殉难博得虚名。
其实,这与法官在行好“小惠”中成就“大德”的命题貌似矛盾,但内在本质相通。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明确,人民通过司法维权的路径、程序都有章可循。可以说,先哲所讲“仁政”的体系已定,大德已立。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在办理每起案件中逐步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对法院的信赖,对法律的信仰,推动经济社会和人民幸福向更高层级质变、飞跃。
平心而论,行好“小惠”并不容易。法官是中立者,裁判不能随意“吹黑哨”,司法也不是简单的平衡术。面对激烈对立的冲突双方,要找到他们利益的平衡点时刻考验法官的操守、智慧和能力。可以说,司法就是一门艺术。它首先就要求法官清廉如水,公正如山。唯有身正才能抵制各种诱惑,只会出现理解偏差而不会有人为偏好。更重要的是,法官要在实践中逐步弥合理论和实践中差异,学会用群众工作法做好群众工作,练就过硬业务,以高超的司法技能定纷止争,胜败皆服。
“小惠”不行,“大德”难成。特殊时期需要有特殊的贡献。人少案多也好,待遇较低也罢,既然选择,就应当无怨无悔,攻坚克难,一往无前。司法“大德”的泰山中不会拒绝每一位法官的“小德”细壤,每一位法官的辛劳付出终将迎来司法工作更加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