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接孩子刷卡买车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327
随着社会发展,信用卡由于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方式,其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如果在持卡消费的过程中恶意透支,将构成犯罪。3月20日上午,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徐州女子刘珍信用卡诈骗一案,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3月,刘珍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同年4月,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刘珍用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并在发卡银行办理了24期(月)分期付款的业务,透支金额为83000元,其中6万余元用于购车,其余款项用于个体经营。半年多后,发卡银行发现刘珍在陆续还款36000余元后,其还款记录变得不再正常,每月还款金额远低于约定数额,而到了2011年5月以后,刘珍的账户索性再没有还款。
于是发卡银行按照刘珍的登记资料,多次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催缴欠款,而刘珍的电话却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短信邮件等均无回复,当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刘珍登记的住址时发现,房子早已人去楼空,周围的邻居称刘珍已经搬家多时,于是在2011年9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还清所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67057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珍以非法占有为故意,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刘珍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案理:“拖”出来的罪与罚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刘珍有着稳定的工作,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其丈夫还承包经营了18亩的大棚种植农产品,应该说她是有按约还款能力的。但是在2011年初的时候,由于需要预付大棚租金以及购房等原因,刘珍家庭的资金周转出现了暂时的困难,此时她没有采取积极的方式应对短暂的危机,而是念起了“拖”字诀。面对银行的一再催收,刘珍总抱着“拖一段时间再说”的想法,以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的方法逃避银行催收。直到得知银行报案后,她仍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欠钱不还”公安机关并不会对其立案侦查。
在宣判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了透支信用卡罪与非罪的界限:“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的一种典型形式,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恶意透支”做了进一步的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而刘珍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正是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一。
同时,法律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刘珍犯罪并受到刑罚完全是因为自己“拖”出来,而“拖”的背后则是她对法律知识的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