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的租金也在不断上涨,于是引发了不少房屋租赁纠纷。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被告人因不满租金成倍增长而不愿续约,并非法强行占有出租房,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搬离房屋。
2007年1月1日,祝塘镇的黄女士与房管局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协议,约定由黄女士向房管局租赁其直管所有的29平米门面公房,租赁期限自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租金为每月180元。黄女士用门面房开了一家小店,做起了小买卖,门面虽然,生意却很兴隆。两年来,江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带动了乡镇的房价不断上升,因此合同到期后,房管局提出了每月400元的新租金标准,但黄女士不能接受成倍上涨的租金,双方产生争议。因黄女士拒绝续约缴纳房租,也不肯退还房屋,于是,房管局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局与黄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黄女士若欲续租涉案门面房,应与房管局进行协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理应于2009年2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将房屋退还给房管局,并自行搬离。现黄女士在未能与房管局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占有涉案房屋,属非法占有,对房管局构成了侵权,理应搬离涉案房屋,并按每月180元的标准赔偿房管局自2009年3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该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