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李某某曾于2006428因抢夺被劳动教养1年。

20079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获悉开超市的老板胡某某曾在一理发店嫖娼,遂纠集马某某(已判刑)等三名男子至胡某某经营的超市,以讨要嫖娼费为由向胡勒索钱财,遭胡拒绝。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找到胡,对胡表示你给我2000元钱此事就算了断,如果你不配合的话,哼哼……”,胡某某怕嫖娼之事被揭发而被迫答应,交给李某某2000元。上次2000元的顺利得手,得寸进尺的李某某又于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至胡某某处,再次向胡勒索,胡迫于无奈,又交给被告人李某某2000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揭露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