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谈情 真骗钱
作者:袁春曦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327
2012年3月14日,海门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郁某,男,1965年2月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郁某通过婚介所认识邱某后,谎称自己在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均有企业,并且拥有汽车、住房,以谈恋爱为由与邱交往,骗取了邱的信任。同年11月间,被告人郁某在负债较多且无力偿还情况下,以购买门面房、公司购买钢材等名义,3次分别骗取邱某人民币19万元、15000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5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未退赃,在庭审中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否认,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