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活动
作者:孙玲 匡胤 发布时间:2009-11-23 浏览次数:439
本网无锡讯:无锡北塘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活动,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该院刑庭的庭长强调:“司法为民”不单单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人人谨记在心、时刻遵从的工作理念。”
2002年12月,李某与孙某因雨水溅身之琐事发生争执后扭打,李某情急之下至旁边饭店取了把菜刀将孙某砍成重伤。后李某向孙某赔偿15万元,并于
刑庭立案后,依规定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在通知孙某来我院进行和解时,孙某告诉法官其愿意与李某和解,但因其工作繁忙无法到法院来。承办法官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决定亲自奔赴江阴,到孙某单位核实双方赔偿款的落实情况及征求孙某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意见。
在核实了赔偿款已全额履行完毕、孙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顺利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孙某对法官谨慎又贴心的工作态度赞不绝口。
无独有偶,杜某被同事汤某打断右手大拇指,本院立案后考虑到杜某本身是左手截肢的残疾人,如今伤势的具体赔偿费用要等其二次手术后才能确定。出于保护残疾人利益的考虑,承办法官亲自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工作单位,在单位领导和当地民警的配合下,要求被告人拿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至本院,以便落实被害人在二次手术后进行民事诉讼的赔偿款执行问题。看到法官细致的为自己着想又耐心的做工作,被害人十分感动,连声称赞“真是遇到了为民办事的好法官!”
近期,北塘法院在不断探索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活动,将法律理性和人情感性交融于调解之中,促使当事人感化并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要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既不能使必须定罪处罚的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又不能过于迁就被害方的过高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规避法律或显失公平的调解条件不应支持。
二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实行刑事和解要由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对和解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三要注重刑事和解的方式,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针对赔偿类案件,该院从“换位思考法”入手,让受害人与被告人分别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促使被告人从心灵深处表示忏悔并积极赔偿,求得受害人的宽容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