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尤某诉被告射阳县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医院赔偿原告尤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11800元。

原告尤某于2009322到被告单位射阳县中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同月24日,被告单位对原告实施“前列腺电子刀切割手术”。同年51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原告发现自己完全性尿失禁,经与被告单位交涉,被告派该院外科主任与原告到上海长征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经检查提示外括约肌环存在,3点处似有一疤痕样改变。原告尤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盐城医学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原告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原告失禁使用何种残疾用具有异议,要求对原告使用何种残疾用具进行鉴定。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使用“膀胱造瘘”和“尿不湿”均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使用尿不湿,并对使用尿不湿的费用协商一致。后经法院住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列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