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列腺增生术后尿失禁 诉医疗事故获赔偿
作者:戴琴 发布时间:2009-11-23 浏览次数:755
本网盐城讯:原告尤某诉被告射阳县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医院赔偿原告尤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11800元。
原告尤某于
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盐城医学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原告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原告失禁使用何种残疾用具有异议,要求对原告使用何种残疾用具进行鉴定。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使用“膀胱造瘘”和“尿不湿”均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使用尿不湿,并对使用尿不湿的费用协商一致。后经法院住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列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