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对象。

一、如东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如东县社区矫正工作自200568正式试点以来,已经4年多了。四年来,在省、市、县委、人大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院与各成员单位大力配合,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新,已形成工作机制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管理方式科学的工作格局。2006年共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为183人,其中判处缓刑的罪犯为181人,判处管制的罪犯为2人;2007年共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为224人,其中判处缓刑的罪犯为216人,判处管制的罪犯为8人;2008年共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为332人,其中判处缓刑的罪犯为225人,判处管制的罪犯为7人;2009年十月份前共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为148人,其中判处缓刑的罪犯为146人,判处管制的罪犯为2人。就案件类型分析来看,我县实施社区矫正的对象的案件类型多为交通肇事案件和盗窃案件,两者占总人数的80%以上。通过四年的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成熟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长安如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做法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案件以及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充分运用刑罚及非刑罚处罚方法,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活动。

近年来,该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大多数罪行比较轻的罪犯从轻判处,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并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际,贯彻寓教于审、教审结合的原则,形成了一套切合实际的工作流程,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衔接。

一是规范参与矫正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该院对于审理的依法应当或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来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如果具有一定缓刑条件的,及时函告报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并及时向县司法局送达社区矫正调查函,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使社会调查职能。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与矫正工作机构的衔接。社会调查和考察结束后,矫正工作机构对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对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等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并及时将评鉴意见反馈至我院。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矫正工作机构反馈的评鉴意见,由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时,责令被告人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必须签字。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除将裁判文书、起诉书副本、缓刑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文书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机行政机关外,还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其所在镇的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由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将报到通知书回执送回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三是积极参加矫正期间的工作。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后,该院坚持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缓刑、管制对象的动态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回访考察,适当辅之训诫、责令其悔过等非刑罚手段。对表现不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警告;对个别被判处缓刑的对象,虽无新的犯罪,但抗拒矫正,表现恶劣,屡有违法,经多次警告无效者,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提出书面撤销缓刑的建议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收集材料后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我院审查处理。

三、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协调配合下,在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下,如东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难以衔接。对于这样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因衔接不到位,导致无法监督。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县的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外地人犯罪率显著上升。对于罪犯户籍是外地,而本人在我县工作的情形,我县司法局不愿接受此种罪犯,因为其流动性太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无法对其实施监管,经常会出现空白现象。而其户籍地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也无法有效的这些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导致法院的判决落实情况大打折扣。

二是约束力不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有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从立法和程序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约束力不强,部分矫正对象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无具体措施。如要求这些人员参加教育、劳动等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矫正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虽然司法局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试行办法和其它各项制度,但关键是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监狱机关衔接配套,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标准,缺乏硬性和刚性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惩罚力度。然而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区矫正惩罚力度和幅度?判断矫正效果优劣标准如何确定?被矫正者权益的保护如何保证等等,现未有明确规定。如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比较难,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锁,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计分考核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作用。

四是专项经费和人员缺乏。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后,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应保持定期联系,了解掌握缓刑、管制对象的动态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回访考察。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司法局、公安局等单位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正因为该项工作是由几个成员单位完成,因此更需要强有力的人员与经费的充足保障。而在实践中,该项工作缺乏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导致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的理想。

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别是要加强异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来填补这个“人户分离”的空白地带。同时建议对缓刑实施情况进行网络追踪,建立数据库供相关成员单位查询,确保判决能落实到位。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完善奖惩措施。目前,对于表现较差的监管人员,没有过硬的处罚手段,对表现特好的,也没有减刑的过硬手段。现缺乏有效奖惩手段的管理依据和相应的制度,造成个别罪犯认为矫正和刑满释放区别不大,容易产生消极改造心理,因此须通过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具有实质意义的考核奖惩机制,建议建全和完善增加刑罚和减少刑罚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落实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综合其表现,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监狱改造单位及时收监。

三是要切实落实和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全面铺开,所需经费的问题日益突出。社区矫正工作既然是国家刑罚执行的活动,所需经费又比监狱刑罚执行少的多,其所需经费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就应确立稳定的政府财政经费平等体制,统一管理,供成员单位矫正工作的需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