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比较重。如通州法院2008年受理执行案件2374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512件,占所有执行案件的21.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当前执行工作中影响执行质量和效率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对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执行标的额较大,执行到位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标的额大,如该院2008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申请执行标的额5306万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额达10.36万元,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3件。由于执行标的额大,而有的事故车辆未办理交强险或附加商业险,导致肇事者不能承受债务,案件难以自动履行。据统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共有378件,其中仅166件为自动履行。

二是委托执行效果差,异地执行难。外来车辆或外来人员在本地交通肇事案件增多,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或被执行的财产往往在外地,而委托执行的实际执结率不高,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异地执行,费时又费力。

三是保全车辆易贬值,拍卖变现难。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中最常见的是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而诉讼程序漫长,从立案、调解、判决,少则一月,多则数月,而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使用价值降低。同时,因很多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欠下高额停车费,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通过拍卖的方法变现,原、被告双方都难以接受。

四是权利人期望值高,息诉息访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及财产的双重损害,心理上也受到相当大的创伤,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申请执行人希望受到赔偿的急切心情与被执行人较差的履行能力之间形成较大的反差。案件到法院后,矛盾转移到法院,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难以取得满意结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甚至把法院当作理赔机构,到处上访,甚至闹访、缠访。

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交通事故案件的权利人大部分都是身体受到伤害,急需医疗费用,如案件不能执行,往往影响被害人的治疗,并对其生活会造成严重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发放救助资金对被害人予以救助,也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的方式,优先保证其医疗费用能够落实到位,待法院执行到位后再返还给财政部门,防止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加大车辆所有人的保险意识,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附加投保商业险,减少因交通事故致贫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交强险保险期间与车辆年审有效期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车辆年审未到期而交强险已到期的情况,防止出现保险空白期。

三是加大委执监督力度。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统计和案件评查范围之内,同时落实办案责任制度,定期向委托法院通报案件执行情况。上级法院要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专项评查制度,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结受托案件。

四是加大车辆处置力度。在审理、执行阶段,要尽快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理。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查封车辆的使用权,或由被申请人缴纳部分现金保证的方式,解除车辆使用权的查封,避免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

五、加大息诉息访力度。要加强执行风险的告知,避免申请人的预期过高;要加强执行公开,将执行的全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必要时要让申请人参与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无能力,且申请人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申请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