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信用社贷款纠纷的案件持续增多。2008年,如东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原告的借款纠纷案件达到260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24.2%,涉案标的额达3228.6万元;20091-10月,该院受理各类商事案件742件,其中以信用社为原告的就有289件,占收案总数的38.9%,所占比例比2008年上升了14.7%,涉案标的额达2571.2万元。该院在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后发现,信用社的违规放贷行为是造成此类案件快速增多的最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贷款前对贷户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考察不细。审理中发现,几乎一半以上的信用社涉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信用社对贷户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都未进行认真的考察。少数信贷员为获取高额奖金,不按行业规范审查贷户的偿还能力和信用度,违规放贷,突击放贷,增加了信贷风险。有的案件中,信用社甚至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

二是贷款手续的办理不规范。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行业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线,使日后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甚至不能偿还成为了一种必然。有的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身份证;有的合同当事人签名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但信用社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办理转据手续时本人未到场,委托其他人到信用社代办,信用社在其未提供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即予办理,造成新的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担保人一栏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又不予认可,给信用社带来了败诉的风险。

三是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相分离。这种现象是指一部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一般情况下多为实际借款人事先与信贷人员谈妥了借款事宜,但由于实际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办理了大额贷款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借贷条件,为了通过审批,由实际借款人找来一人或数人代其办理借款手续,造成借、用分离以及多人借贷给一人使用的情况。

四是贷后对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偿还能力监督不利。该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目前信用社对于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性规定,甚至可以形容为一片空白。绝大部分情况下,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用途栏填写的内容皆然不同,有些用于了土特产经营,有些用于了日常生活消费,或者用于了其他的生产经营用途。这种不按合同约定使用以及随心所欲、无节制滥用的情况,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五是跨辖区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一方面违背了农村信用社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贷前农户资信的考察,贷后用途的监督,贷款的到期回收等都及为不便,更易形成管理和监督的漏洞,无形中增加了贷款风险,如到期不能偿还,诉讼程序的履行也极为不便。

信用社的不规范放贷行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实体争议大。由于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相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被告往往以其不是实际用款人、未拿到贷款等为由提出抗辩,但又无法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而信用社以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并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坚持借款人就是被告,双方争议较大。

二是诉讼程序复杂化。首先是送达难。此类案件在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少则花费半天,多则一天或几天,极大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案件审理或执行的工作效率。由于很多借款人或担保人在被起诉后下落不明,有接近一半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大大延长了审理周期。其次是在到庭的被告中,约有30%的被告会以借据和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作文检鉴定或心理测试,从而导致大量审判资源的耗费。

三是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达到统一。此类案件由于被告文化水平的限制,举证能力有限,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其所抗辩主张的事实,从法律上来说也不足以推翻原告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故法院最后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书证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而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又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给法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执行难,案结事难了。此类案件的被告大多数是中老年农民,家境不富裕,没有履行能力。案件审结以后执行非常困难,再加上大多数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抵触情绪较强,给法院执行工作也造成了很多的困难。

据此,如东法院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六条司法建议:一是严格管理,加强对借款的审核,有效杜绝违规放贷、违法放贷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调查,确保借款能发放到信誉好、还贷能力强的农户手中;三是加强贷后的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根据借贷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做出及时的应对,并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四是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五是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六是加强信贷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依法诉讼的水平和能力,减少诉讼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院还将于近期对信用合作联社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法制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