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忘“续保” 自己担责“买教训”
作者:张荣坤 张庆超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286
近日,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告李女士因忘记“续保”,不得不为自己的疏忽大意 “埋单”。
2010年10月23日,李女士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吴江一家纺织厂门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吴老汉相撞,造成吴老汉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与吴老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吴老汉左锁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老汉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李女士称 “自己车子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是法官查下来,李女士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已于该月10日到期,李女士并没有 “续保”,这样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一下子都落在李女士身上,李女士顿时没了主意,因没有及时“续保”后悔不已。最终,经协商,由李女士个人一次性赔偿吴老汉5万元,双方了结纠纷。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的险种,每年投保一次,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务必在下一年度保险到期日前及时“续保”,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只能自己“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