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12127时许,被告人王某、吕某在阜宁县阜城镇条河宾馆找到王某的债务人崔某、戴某,向二人索要债务。因崔、戴二人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吕某即对崔某、戴某实施殴打,并不准二人离开宾馆。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吕某等人又将崔某、戴某从条河宾馆带至阜宁县阜城镇杭风宾馆8201房间,继续要求崔某、戴某二人还钱。被告人王某以崔某未能找到钱,还钱的态度不好为由,再次对崔某实施殴打,致崔某嘴部被打伤。13时许,戴某母亲送来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吕某等人允许戴某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