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格式不规范 当事人无奈吞苦果
作者:袁周 发布时间:2009-11-20 浏览次数:689
本网盐城讯:众所周知,欠债还钱,立条为证,可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对条据的格式没有注意,导致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款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欠据,欠据主文内容为:“欠据,欠到张某菊花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欠款人:陈某,
庭审中,原告提交这份欠据给被告周某质证,被告认为欠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自己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不是欠款人的身份。原告认为陈某和周某是合伙人,因为陈某现在不知下落,只有向周某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原告张某的欠据不能证明被告周某系欠款人,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与陈某是合伙人关系,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后,承办人劝说原告张某以后在条据上一定要注明立据人的身份,并且注意条据的格式问题,张某欣然接受,虽懊悔不已,但是这是一个不小的教训,以后生意中一定会注意格式条据的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