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作了一审判决,顾某、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
顾某曾于1996年11月26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9年7月26日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4月16日释放。
弟弟顾某某曾于1991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7年12月20日释放。
顾某的妻子曾与一男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顾某知道后欲报复该男子,并将此事告诉弟弟顾某某。2009年1月31日13时许,顾某恰逢路遇给他戴“绿帽子”的男子,立即冲上前去将他拦住并猛力殴打,该男子边跑边逃,顾某边追边打,后来,顾某觉得还不够解气,打电话叫来顾某某。顾家兄弟俩强行将该男子带上顾某某驾驶的小车,挟持来到一茶吧内。由顾某某在包厢外等候,顾某一只脚架在茶吧的桌子上,食指指着该男子:“你说这个事情怎么解决?如果你不给我个说法,小心老子打断你的狗腿!”该男子迫于无奈,答应给顾某5万元作为补偿。肥水不流外人田,顾某想到该男子还曾与弟弟的前女友发生过不正当两性关系,就让弟弟与该男子继续谈。顾某某进入包厢内,对男子威胁道:“你和某某(指前女友)的事情,让我面子往哪里放,怎么说法?”最后,迫于双方脸面,两人达成1万元作为补偿并当天交付的协议。15时许,该男子将6万元交给了顾某。
案发后,从顾某处追回上述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顾某、顾某某合伙以暴力伤害相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顾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顾某、顾某某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确有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