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前年的借款,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一直未能要得借款。去年春节,借款人终于回家过年,但竟以借款已在12年前偿还为由,拒绝还款。出借人无奈之下诉至通州法院,319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6800元。

 

1995年前后,被告曹某数次向原告姚某过借款。2001130日,经被告确认,共借原告1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2001年年底还10000元,2002年还5000元,同时约定利息按照月息千分之五计算。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仅于2003112日还款1000元。2003年后,被告长年外出不归。2011年春节,被告回家过年,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证人及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每年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其向原告总共借款4000元,在12年前已经还了。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具有真实性,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证人与村委会的证明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的事实。被告虽认为其已偿还借款,但未有证据提供,其抗辩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借条的诉讼时效,根据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对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计算,并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的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顺延两年。如此在内持续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可以持续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对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时起计算,并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如债权人始终未主张权利,则不得超过20年。也即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且出借人未主张过权利,则在20年内始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