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商事审判的“三连冠”-记常州新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包敏
作者:王芳 王茜楠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2543
未见到包敏前,就听常州法院法官多次讲起他,话题每每是为人质朴,勤奋好学、业务精湛之类,但最终总会停驻他的办案能力上??2006年,他共办结各类商事案件233件,调撤率为68.6%;2007年共办结案件233件,调撤率为74.25%;2008年共办结案件264件,调撤率为74.24%,且无一发回重审或被上级法院改判,无论结案数、调撤率,还是案件质效,连续三年名列常州两级法院商事条线之首,创下了“三连冠”的佳绩。2009年7月,他又被江苏省高级法院荣立个人二等功。
异地调解??盘活变压器厂
别看包敏外表谦和随意,略含腼腆的脸庞在近视镜的陪衬下,散发出几分浓浓的书卷气,可他身上那股子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地“倔”劲却是全院出了名的。
在审判业务庭,外出办案是常有的事,往往一圈下来就要在外面待上十天半个月,非常辛苦。庭里案件多,而民二庭的审判一线,大都是刚刚入门的年轻法官,他们虽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但缺乏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使得这位主管业务的“老将”,义不容辞挑起了民商的“大梁”。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经费,包敏每次出差总会背上庭里五、六个案件,日夜兼程,辗转好几个省进行查封、冻结……
去年12月,他审理了一起常州德春电器公司诉北京某电器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德春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时正值年关,德春公司急等资金给职工发工资。包敏安排好手头工作,揣着三个跨省保全案件,带上书记员急匆匆地连夜上路了。北京的冬天寒风刺骨,两个生性怕冷的南方人一下火车,顶着零下十几度的寒流从早上一直忙到下午3点,查遍了被告所有账号,没有找到一分钱。心灰意冷的书记员打起了退堂鼓:“按正常程序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开庭直接判决吧?!”包敏笑笑,语重心长地说:“德春是咱们辖区一个小企业,生存不容易,再说就要过年了,厂里还有那么多工人盼着咱们回去给他们发工资呢,拿不到钱,怎么向人家交代啊!”几经周折多方打听,他和书记员找到了被告在偏远乡下的厂,结果对方早已停产。此时夜幕降临,雪越下越大,衣服湿透了,手脚冻僵了,可丝毫没有动摇包敏的决心。他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死缠硬磨向厂里看门人要来北京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法人代表终于答应晚上8点在一地铁站口碰头。“有戏了!”包敏欣喜若狂,忘记了寒冷和饥饿,立即乘车赶到约定地点,与被告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斗智斗勇。功夫没白费,常州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坚强毅力打动了对方,第二天上午就凑足了双方协议的15万元欠款履行了债权。一起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债权,在包敏手上实现了。
细心发现??挽回企业百万损失
在包敏的内心,没有大案小案的分别,凡是由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严谨、细致,从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因此,所办案件也没有一起出过差错。
19年的民商事审判生涯,使包敏养成了韧如丝、细如发的工作特质,正是由于他的这种特质,才为企业挽回了200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2008年,包敏审理了一起常州立思特钣金有限公司诉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因为往来结算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方圆公司在经营中没有严格遵守金融法规,导致纠纷发生后举证困难。而原告提供的收据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证明其欠原告320万元巨额货款。细心的包敏在查阅证据材料时,发现被告公司原财务人员出具给原告的一份“说明(代收款凭据)”以及作为原告证人的被告方圆公司原财务人员存在“猫腻”,有非法证据的嫌疑。如果不能准确认定公章的形成时间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将会影响裁判的公正,被告方圆更是损失惨重。
多年积聚的商事审判经验和强烈的责任感告诉包敏,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要综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企业财会准则以及行业交易习惯,仔细斟酌,从细节上进行“突破”。他依据庭审中证人,即被告原财务人员证言确认的公章形成时间这个切入点,几次往返与被告业务往来的相关部门调取当时的公章作为检材,与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委托鉴定,结果表明:原告出具“说明(代收款凭据)”的公章形成时间与被告原财务人员确认的时间上有很大悬殊。真相终于浮出水面,澄清了事实,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打击了不正当经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们的由衷赞赏。
司法服务??企业发展好帮手
走进包敏的办公室,里面最美的“装饰”就属堆放在办公桌上、电脑旁边、文件柜里的一本本厚厚的法典和专业书籍了。他常说,法官必须要有深厚的业务功底和储备多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审理案件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平时,他除了学习诸如金融、保险和现代经济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特别注重对社会科学、哲学等方面的研究。多年来,勤于钻研的包敏从书本中摸索出了一条简便易行的办案“捷径”:只要案件一到手,马上开启大脑中日积月累的“知识库”,迅速推断出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然后紧扣主题探寻解决思路。循着这条“捷径”,他在涉足加工承揽、联营承包、融资租赁、公司法、保险等繁杂的新类型案件中,总能处理的得心应手。
2007年,他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官司。常州某企业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幸将第三人撞死,进过协商,企业先向死者家属赔付了赔偿金,然后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上已明确对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并且有投保人加盖的公章。投保人辩称,保险推销员根本没有向其告知这项免责条款,更谈不上盖章确认之事。到底是保险公司造假,还是投保人说谎?庭上,包敏决定做司法鉴定来分辨。这招真灵,眼看着就要露出马脚,保险公司败下阵来。原来,保险公司管理不到位,保险推销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此项责任,投保人也未签字盖章。事发后,为了推卸责任,印章是保险推销员私刻后加盖的。包敏发现类似的保险案例时有发生,便及时向保险机构提出了司法建议,防止了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