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诉增抚养费 情势变更获支持
作者:戴志成 丁旦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698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要求母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3年4月,原告李某(女,现年13岁,在校学生)的父母亲离婚,法院判决原告由父亲抚养教育,母亲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现原告父亲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活开支,在请求母亲增加抚养费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50元至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应以适合实际生活水平为宜,现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且原告法定代理人生活困难,被告每年支付120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江苏2008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已达7537元每年,抚养费酌定按30%左右标准计算应以2200元/年为宜。故依法判决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2200元直至原告成年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