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依法对一起状告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2006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月,被告即因盗窃罪获刑一年,原告收到被告在狱中寄出的悔改信后,对被告表示原谅,并鼓励被告好好改造、从新做人。2007年被告出狱后,依旧不务正业,整日游手好闲,并于2009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告忍无可忍,遂以被告两次入狱,对家庭、妻子极端不负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的一审判决。

 

 

 

 

戴志成  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