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被解除 诉至法院获赔偿
作者:戴琴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595
本网盐城讯:原告金某与被告射阳县临海中学劳动争议一案,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临海中学一次性给付原告金某经济补偿金6300元。
1999年7月后,金原告某在被告单位射阳县临海中学担任司炉工,被告支付原告月工资550元,生活补贴费150元,合计700元。08年底被告以生源严重不足,财力紧张人员过剩为由,将原告辞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