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8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与蒋某、孙某(均另案处理)预谋以将杨某介绍给李某(男,25岁生,本案被害人)做对象骗取李某钱财。20081024,被告人杨某骗得李某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20081025,被告人杨某与蒋某等人以定亲为名骗得李某现金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杨某还收取李某亲属礼金人民币700元。2009103,被告人杨某被李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009119,被告人杨某家人赔付被害人李某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50元。法院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