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大方把钱借 分手后诉讼要还钱
作者:张芳芳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610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借款20余万元,然而在该纠纷中的多次借款还款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只有当时双方的汇款凭单,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之女与被告吕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与被告间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于2008年5月到7月间,原告曾向被告账户汇款20余万元,2008年9月原告又向被告账户汇了15万元。而在2008年8月被告也向原告汇款15余万元,原被告对上述经济往来未立据,仅有银行的汇款回执。后原告之女余被告恋爱关系解除,原、被告间对账务的往来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其内容与原告陈述,债权人姓名、领款时间等内容不一致,原告与被告所提供银行的汇款回执等证据材料,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因原告王某主张银行的汇款回执并不等同于借贷,现要求确认借贷事实,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作出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