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过了兑付期 法官释明解难题
作者:戴顺娟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262
由于管理不善,持票人手上的承兑汇票过了兑付期,遭遇银行拒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向银行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银行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妥善地解决了纠纷。
2008年10月17日,辽宁葫芦岛的一家公司因为业务往来取得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4月17日,付款行为吴江的一家银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该公司竟然未按期兑付,一直到2011年底,才向银行主张兑付,银行以票据已过权利时效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该公司诉至吴江法院。
吴江法院受理后,主动与银行联系,要求银行查明出票人应承担的20万票款是否还在银行帐户上。银行查询后回复:票款还在银行帐户上,但由于超过时效银行无法正常支付。由于此前并未遇到类似情形,希望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向银行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超过了两年的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已经丧失,但其民事权利依然享有,银行不能按一般的操作流程兑付票面金额,但可以依据法院的法律文书作为付款依据。银行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在法院的指导下与葫芦岛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