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贵州籍人。1998年与某村的被告刘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3月离婚。离婚后,姜某仍在该村生活。因被告刘某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的土地全部据为己有,姜某无地耕种,请求刘某返还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享有的土地。

 

审理中被告刘某称原告是外乡人,两人已经离婚,其没有权利获得本村承包地。承办法官带案下访,通过田间地头多次给被告刘某做思想工作,向其明法析理,告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同时从人情角度做工作,曾经夫妻一场,尽量平和解决问题。最后在法官不懈努力下,刘某表示愿意把姜某应享有的承包地归还给原告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