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能动执行一案实现四方共赢
作者:夏友锋 朱广伟 发布时间:2009-11-18 浏览次数:458
今年1月21日,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铜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西连偿付拖欠租金及其利息,被告曹新家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西连、曹新家同意给付原告租金及利息合计105万,被告在给付上述租金和利息后可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原告所有的液压挖掘机。为了保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刘西连名下位于铜山新区某小区
由于被告刘西连、曹新家没有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铜山法院执行局实施二庭陈义庭长负责承办。按照惯常的办案思路,执行法官往往会采用拍卖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和车辆的方式来执行。毕竟,这种方式既合法又简便易行。但是,陈义庭长仔细阅卷和认真了解情况后发现了本案隐含的多种矛盾冲突,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刘西连和曹新家关系较好,曹新家曾向刘西连借款10万元,后以位于铜山新区康乐园的一套房屋抵偿了债务,但尚未过户,登记房主是曹新家的弟弟曹新民,该房现价值30万元。曹新家已经放出风声,如果刘西连不妥善处理好执行问题造成其损失,将与刘西连对簿公堂,而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必然带来房屋确权的问题;二是曹新民为刘西连担保租赁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两台液压挖掘机,已另案垫付执行款及其他费用20万元,双方反目后将引发债务追偿纠纷;三是被执行人刘西连名下的两套被查封房屋分别为其子女居住,评估拍卖后还必须涉及强行搬迁的问题,同时给被执行人子女生活带来不便;四是上百万元的执行标的和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评估拍卖费用,将使被执行人刘西连陷于倾家荡产的境地,势必造成新的矛盾和对立,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因此,陈义庭长决定另辟蹊径,找到一条既能够妥善执行该案,又能够避免负面效果的办法。
根据本案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当刘西连结清租金和利息105万后可以获得液压挖掘机的所有权。由于约定的合同期限较长,全部履行时租金和利息的数额将会超过挖掘机本身的价格。但是,在合同履行没多久,刘西连就因机械故障和保险理赔问题没再履行合同,也未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因此,陈义庭长决定先做权利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让其回收该液压挖掘机,经过耐心地说服劝解,该公司愿意以其租给被告的液压挖掘机折价75万元用于抵销债务,并且主动放弃了其中的6万元利息部分。对于剩下的执行标的及相关问题,陈义庭长提出并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这样的解决方案:被执行人刘西连首先筹借18万元交到法院帐户,法院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曹新家的弟弟曹新民名下位于铜山新区康乐园501室房产的查封,由曹新家负责促使案外人曹新民协助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并过户到买主名下,刘西连将卖房款剩余的12万元和其名下的其他房产抵押贷款14万元交至法院。其中24万元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案完全执结,余下20万元交付被执行人曹新家,双方债权债务也全部结清。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