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中央媒体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对被告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责任人作出了应有的惩处。

200810月至20093月期间,被告单位镇江新区某制药厂的董事长即被告人田某指使被告人贡某将公司的工业废酸水倾倒在镇江新区某村一废弃的采石宕口,被告人贡某随即便安排被告人王某进行非法倾倒,前后共计非法倾倒废酸水300余吨。经有关部门检查,废酸水PH值为0.26,并含有大量苯系物,属危险废物。经估价,无害化处置这些废酸水需要花费84万元。200969,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以“令人担忧的化工厂”为题曝光了该制药厂倾倒废酸水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年7月,被告人田某和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迅速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受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田某、贡某和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责任人,依法应予一并惩处。鉴于被告单位案发后主动交纳污染治理费,三被告主动投案,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当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20万;被告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被告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表示绝不再犯。

法官后语:“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这是唐朝诗人杜甫对美好大自然的描绘。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资源过度使用,已经见不到这样的美景了。人为污染不仅破坏了生物的生存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本案的被告将含有大量苯系物的有机危险废物倾倒在乡村废弃的采石宕口,这些废物将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应当予以惩处。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企业经营者,在盈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对环境的保护,更不能采用偷排偷盗的手段去破坏人类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