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徒租车转卖 公堂之上遭败诉
作者:赵璐瑜 发布时间:2009-11-17 浏览次数:612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租赁合同导致财产损害的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虞某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擅自将租赁物出售给他人,且造成租赁物损坏,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就租金支付及租赁物损失赔偿协商一致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王某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人民币23000元的民事责任。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租赁合同导致财产损害的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虞某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擅自将租赁物出售给他人,且造成租赁物损坏,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就租金支付及租赁物损失赔偿协商一致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王某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人民币23000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