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16,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美赔偿原告陆财富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825日上午,原告向被告索要土地承包费,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对骂并撕打,被告用砖头将原告头部击伤。原告先后在邳州市陈楼卫生院清创缝合、中医院输液治疗,200892919在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合计为650.60元。邳州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建议原告休息治疗4周。邳州市公安局陈楼派出所曾对该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并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未采取妥善途径索要土地承包费,和被告对骂对打,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4572.60元,被告应予赔偿3200元。鉴于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