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顾某诉被告骆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是王某的继母,被告骆某是王某的生母。198512月,被告骆某与王某某(王某之父)之婚姻经法院判决离异,婚生长子王某被判由王某某抚养。198758,顾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一直在射阳县化肥厂工作,其与骆某离婚后,将王某安排在其亲戚家生活,就读原学校。1987年初,王某某将王某带到其工作单位,安排其居住于射阳县化肥厂职工单身宿舍单独居住生活,王某不再读书。2008610,王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而死亡,其生母提起诉讼,并经法院调解取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42000元。原告顾某于2009828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骆某返还1580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被判随父王某某生活起,至死亡时从未与原告顾某共同生活过,顾某未对王某进行过抚养教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它是法定的对死者生命未来可能存续的年限内所创造的财产价值的表达方式,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损失的收益的法定补偿;精神抚慰金是对与死者具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属的精神所遭受的损害的一种物质形式的抚慰。两者都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依照《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则对被抚养的继子女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分得,本案中顾某对王某未尽抚养义务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