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法院法官在准入机制方面条件基本一致,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经法院党组提名后报人大任免。由于这两场考试难度较大,为基层法院新增加法官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使得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在招录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缺乏竞争力。由于符合条件法律人才或者选择发达地区司法机关或者干脆选择做律师,导致许多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不能正常进行法官新老更替,程度不同的出现“法官荒”“法官断层”,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与社会整体对法院司法供给的需求。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法官准入机制进行改革,针对不同级别法院法官选任上采取以下三种途径:统招、遴选与任命。

统招。针对部分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法院法官紧缺而又缺乏竞争力的现状,及基层法院供上级法官遴选优秀法律人才机制的建立,把基层法院人员招录从公务员考试中剥离出来,实行全国单独考试,报考资格为第一学位是法学学士以上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即可,当然特殊岗位需求(如复合性人才)可以从法律硕士中招录。而对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不再实行通过招录新公务员这一形式。根据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司法人才需求的总量进行核算,不定期进行全国单独考试。然后每年根据缺额情况进行招录。对于招录的司法人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分配,可以先以市为单位进行分配,再向以省为单位进行分配递进,条件成熟以后新招录人员在全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分配。

遴选。新录用大学生往往缺乏实际司法经验,而从社会招录人员一般缺乏法院工作经验,故中级以上法院法官不宜直接从社会招录,而从下级法院法官遴选补充。对于法院辅助人员、后勤综合部门人员则可以从社会招录。由于基层法院法官是根据全国法院系统法官的需求总量从社会招录,保证了基层法院有充足的富有实践经验法官,来适应这种递进式的法官产生机制。保证了上级法院法官从优秀基层法官中产生,不仅了解基层实践,也能更好指导基层审判实践。

任命。法院院长作为法院“一把手”,其政治素质与法律素养一样重要。在处理法院内外事务中,应当权衡各种社会关系而不单单从法律角度出发。案件处理中注重从大处着眼,从长远考虑,使各类案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因此,各级法院主要领导选任精通法律是前提,更要懂得政治上要求。为保证法院发展大的政治方向,法院领导采用任命制更符合现实需要。

通过对法官准入机制进行规范,使人民法院系统对法官需要保持一个完整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