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房屋留“陷阱” 致人损害要赔偿
作者:李建波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次数:290
梁先生在吴江市黎里古镇购买了一套复式楼房,一楼是店面房,二楼为居住的套房。该房屋除了与其它楼层公用楼梯外,还有一个内部专用楼梯。但为了扩大一楼的使用面积,梁先生将专用楼梯撤掉,将一楼的店面房出租给一家物流公司,二楼的楼梯处改装成两个小储藏室,但没有把楼板封死,留下了安全隐患。
2011年5月,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二楼套房出租给了张老板。第二天,张老板找到收废品的陈老汉,让陈老汉到家中清理废品。在陈老汉到其中一个小储藏室清理废品时,踩塌了一楼顶层的吊顶,从二楼摔到了一楼,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陈老汉住院期间,梁先生垫付18000元,张老板垫付24000元,后二人不再出面。出院后,陈老汉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陈老汉一张诉状将梁先生、张老板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梁先生辩称,自己并没有将该两个小储藏室租赁给张老板,储藏室室内还有自己的一些破旧物品,陈老汉未经过自己同意进去拿东西,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张老板辩称,梁先生将房子出租给自己时,协议上虽然没有注明租赁房屋包含储藏室,但储藏室与其他房子是一个整体,应该包含在内,否则协议上应当特别注明。另外,陈老汉到房间收拾废品时,自己并没有让陈老汉走进该储藏室内,对陈老汉的摔伤自己没有责任,也不愿意赔偿。
法官经实地勘察,发现梁先生将专用楼梯撤掉后,租用一楼的物流公司将一楼屋顶用石膏板吊顶予以装修,而梁先生仅在吊顶所用的钢结构上简单铺设了两层硬纸板,然后在硬纸板上放了一些破旧物品,存在安全隐患。
开庭时,三方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梁先生与张老板并不是不愿承担责任,只是想尽可能少承担责任,陈老汉也承认自己存在过失。对此,法官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厘清了各方的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最终,陈老汉、梁先生、张老板三人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