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电瓶三轮车至常熟市招商城某市场门口处收取货物。当时执勤辅警李某在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小分队民警带领下,正在该处依法检查。看到宋某驾驶的是无号牌电瓶三轮车,李某便打手势要求宋某靠边接受检查,并走取电瓶三轮车旁边准备拔下电门钥匙,就是这时,但被告人宋某为逃避检查迅即发动并加速,将正在检查的李某带倒在地,致李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次日,被告人宋某在他人陪同下至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宋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宋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深表歉意,并要求法院能够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