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期,江苏如东县掘港镇某校一教师陈某因巨额透支信用卡挥霍,以致无力偿还欠款被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原是江苏如东县掘港镇某校一教师,因为过分贪图物质生活的享受,于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以自己的名义和冒用他人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或补领信用卡并对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经银行多次催还,仍拒不归还借款。至案发时,透支使用的本金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其本人的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