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倾力推动量刑程序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484
本网扬州讯:近日,一场高规格、高层次的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邗江法院圆满召开,与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高院及国内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对邗江法院的量刑改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近两年来,邗江法院主动探索和积极尝试量刑改革的方式、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注重学习调研,提高量刑改革的可行性。该院在认真学习最高院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两个文件基础上,收集、整理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成果、操作规范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同时,该院还在中院的支持和各基层法院的配合下,对2006年以来扬州市各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适用程序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为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的量刑改革程序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注重实际应用,提高量刑改革的科学性。一是区分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程序。经过前期的实践,该院总结归纳了三种庭审模式,即简易程序突出量刑模式、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相对独立模式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完全独立模式。二是找准量刑基准,细化量刑要素。该院根据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化,以中线以下,刑法幅度三分之一处确定为量刑基准。该院除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提取量刑要素外,大胆引入品格要素,使量刑要素的提取更加客观全面,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量刑要素的种类。三是规范操作方法,统一处罚尺度。对于自由刑的确定该院采用“五步确定法”;对财产刑的确定采用“三步确定法”。此外,该院还对单处罚金、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等个别处罚原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注重制度配套,提高量刑改革的实效性。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该院多次召集公、检、司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时,辩护律师在庭前调查中要注重量刑证据的充分收集,并就量刑建议提起的时间、方式、幅度等与检察机关、辩护律师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量刑规范化实施意见(试行)》。二是明确证明标准,完善证据规则。选择“自由证明”标准,对于量刑举证责任我们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式,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则仍实行控方负完全举证责任辅之人民法院补充举证方式。三是改革文书制作,增强量刑说理。判决书中,对法庭查明的量刑事实在犯罪事实后予以叙述,并将证据进行列举,在说理部分着重将裁判形成全过程予以充分的说明。“加减法”式的量刑说理,使任何一个人都能明了裁判结果是如何得出的,文书的内容亦与最高院的要求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