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差额”一字之差 5万元营业税无人买单
作者:邓文瑶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750
本网无锡讯:“全额”“差额”一字之差却让两对夫妻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罪魁祸首却是房屋转让协议中对营业税的约定没有明确。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2009年1月,吴爽夫妇与王炫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1份,约定吴爽夫妇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炫夫妇,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净86万元,待贷款贷出、房款付清后,由吴爽夫妇于
但在交纳营业税过程中王炫夫妇发现,所涉营业税为全额营业税(约5万元)而非数千元的差额营业税。他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交纳营业税是售房一方的法定义务,但卖方吴爽夫妇却拒绝缴纳这笔费用。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了近5个月的时间。王炫夫妇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了法庭。
吴爽夫妇称:房屋成交价格为净86万元,“净”的含义无论是按照通常解释还是行业惯例,均是指净到手86万元,不再承担其他交易费用。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产生的营业税应由谁承担,对此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首先,卖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按约就剩余房款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说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其次,在双方未对营业税问题产生争议前,均是积极履行合同的,后双方因营业税究竟由谁承担产生分歧,但只要导致协议履行受阻的这一情形消失,继续履行合同仍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房产交易双方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与该营业税相对应的钱款由谁支付承担,从双方协议来看,约定的营业税税种为差额营业税,与实际所应承担的税种产生偏差,说明王炫夫妇在购买该房屋时对其应承担何种营业税未作充分了解,另外双方还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净86万元,按照通常理解,该条款应理解为吴爽夫妇净得购房款人民币86万元,说明在确定该笔购房款数额时已撇除了税费的因素,故综上,就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应由王炫夫妇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爽夫妇将房屋交付给王炫夫妇,并协助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营业税由王炫夫妇承担;王炫夫妇于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后当日按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将剩余房款人民币36万元支付给吴爽夫妇。(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全额” “差额”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应的金额却有很大差别。全额营业税针对的是非普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