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112,江苏省阜宁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郭乃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年被告人郭乃贤与孙某经协议离婚,后被告人郭乃贤欲与孙某复婚,遭到孙某拒绝,被告人郭乃贤遂怀恨在心。2009811下午,被告人郭乃贤到阜宁县阜城镇城北小市场,欲买刀将孙某杀死,但没有买到。后被告人郭乃贤到五金门市买了1把圆头刚锤。12日傍晚,被告人郭乃贤跟踪发现孙某到了娘家,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郭乃贤悄悄潜入屋内乘孙某不备,用刚锤击打孙某头部前额2下,致孙某右额软组织挫裂伤、右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乃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乃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悔罪表现,法院做出上述判决。